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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著登记的许可使用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不一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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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许可使用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转移有何不同

  1.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。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许可使用转让的只是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使用权,该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著作权;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转移,则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所有权的转移,所有权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。

  2.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的要求不同。《著作权实施条例》第23条规定: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,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,应当采取书面形式,但是报社、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。”而《著作权法》第25条规定第1款规定:“转让本法第十条*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应当订立书面合同。”

  3.合同主要内容不同。《著作权法》第24条规定: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软件著作权登记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,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。

 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
(一)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;

(二)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;

(三)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、期间;

(四)付酬标准和办法;

(五)违约责任;

(六)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。”《著作权法》第25条规定:“转让本法第十条*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应当订立书面合同。

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
(一)作品的名称;

(二)转让的权利种类、地域范围;

(三)转让价金;

(四)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;

(五)违约责任;

(六)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。”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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